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酒泉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了《酒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和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酒泉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查阅《指南》,(http://nync.jiuquan.gov.cn/)也可以到酒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地址:酒泉市农业农村局西副楼311室)查询。
一、公开分类
酒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公开3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内容
1、部门领导, 2、机构概况, 3、政策解读,4、提案建议,5、预算决算, 6、监管信息,7、关切回应,8、规划纲要,9、决策草案意见征集及反馈,10、政策法规,11、菠菜导航网的公告。
(二)《目录》编排体系
部门领导、机构概况、政策解读、提案建议、预算决算、监管信息、关切回应、规划纲要、决策草案意见征集及反馈。
(三)公开方式和时限
主要通过网站(http://nync.jiuquan.gov.cn/)、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酒泉市农业农村局)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依申请公开主要有三种申请方式供申请人选择。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二)受理程序
1、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酒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机关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受理机关当场答复(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当场签收。
2、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分类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菠菜导航网的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8)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受理机构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受理机构
1、酒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酒泉市农业农村局;
2、办公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宝泉西路1号;
3、办公时间:工作日;
4、联系电话:0937—2669707(传真)
5、电子邮件:344215003@qq.com;
6、邮政编码:735000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监督机构电话:0937—2669707 地址:酒泉市农业农村局综合办公楼,邮编:735000。